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常民终字第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李爱娟与谢建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谢建新;李爱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常民终字第2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新。委托代理人朱涛,溧阳市戴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娟。上诉人谢建新与被上诉人李爱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溧速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谢建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情况:李爱娟诉称,李爱娟、谢建新系朋友关系。经谢建新介绍,李爱娟认识胡建平,胡建平因资金紧张,于2012年3月20日向李爱娟借款现金40万元,答应不久即归还。胡建平于当日向李爱娟出具了借条一份,谢建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经李爱娟多次催要,但胡建平及谢建新均未归还。现要求谢建新归还借款40万元。谢建新未作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借款人胡建平向李爱娟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由谢建平提供担保,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胡建平本人借到李爱娟人民币现金肆拾万(400000)元正,借款人胡建平,担保人谢建新,2012年3月20日。以上事实有李爱娟提供的借条、银行业务回单及李爱娟的庭审陈述予以附卷佐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谢建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2012年3月20日,借款人胡建平向李爱娟借款人民币40万元,由谢建新提供担保。双方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因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本案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谢建新未履行担保义务,应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谢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爱娟借款人民币400000元,谢建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700元,由谢建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谢建新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借款人胡建平借款后,谢建新已陆续归还全部担保的借款,还款后未及时收回借条原件只是基于朋友间的信任,所以谢建新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被上诉人李爱娟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谢建新从未归还过2012年3月20日的借条中载明的40万元借款,借款人也未归还过。二审中,谢建新提供了李爱娟与耿建强的离婚协议,证明协议写明李爱娟出借给胡建平现金30万元,故李爱娟实际上出借给胡建平现金30万元,并非40万元。提供李爱娟发送给谢建新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建新,现在金新17万元算我们头上,还有13万元你要想法还我们,我们帮你了担子,你也要承担你该承担的责任,还有13万元你尽快还给我们。该短信证明李爱娟实际出借金额为30万元,另谢建新只要归还13万元。对上述证据,李爱娟经质证认为:当时借给胡建平40万元,因我与耿建强间有10万元的借款,离婚时双方约定耿建强帮我要回30万元就可以了,还有10万元要回来就给耿建强。因耿建强担保了史金新向谢建新借款17万元,所以我发短信给谢建新要是史金新能将17万元还给我,谢建新只要还我13万元,但是至今史金新未归还给我。二审另查明:李爱娟与耿建强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0日,李爱娟用耿建强的银行向胡建平账户汇入40万元。2013年8月李爱娟与耿建强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李爱娟出借给胡建平现金30万元由耿建强负责一年内收回,如无法收回由耿建强归还等。本院依法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爱娟提供借款人胡建平、担保人谢建新出具的借条、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双方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的事实,李爱娟就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谢建新对李爱娟出具的借条及支付凭证均无异议。二审中,谢建新主张其已陆续归还了全部担保的款项,李爱娟未予认可,谢建新提供的离婚协议、短信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归还借款,故谢建新上诉提出其已归还借款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谢建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秋云代理审判员  周韵琪代理审判员  吴立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