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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