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6-10
案件名称
李菊花、张书舟等与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菊花;张书舟;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李菊花,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张书舟,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岗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云龙,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村部。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村主任。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铁皮嘴。代表人李海五,该组组长。原告李菊花、张书舟诉上列被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两原告于2015年2月2日以其诉讼请求金额计算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花、张书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李菊花、张书舟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