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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金华因与被申请人赵楠买卖楼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金华,赵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保字第48-1号申请人周金华委托代理人林长荣被申请人赵楠申请人周金华因与被申请人赵楠买卖楼房存在争议,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楠所有的大型货车一辆(车牌号冀HN65**)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楠所有冀HN65**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倩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