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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刘庆庆、卢志鑫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庆,卢志鑫,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庆(又名刘庆),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京客隆超市二楼奇乐儿游乐场的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志鑫(乳名浩明),男,汉族,2005年12月30日出生,学生,住蒙城县。法定代理人:马红云(与原告系母子关系)。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刘庆庆因与被上诉人卢志鑫、原审被告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蒙城县玖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庆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刘庆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