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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宗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239号原告宗某,居民。被告纪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