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铁军李忠仁与沈北道义街道办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李忠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99号原告:王铁军,女,195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原告:李忠仁,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委托代理人:齐永森,男,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道义三村。法定代表人:李丽颖,女,系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长泉、安振义,男,系单位职工。原告王铁军、李忠仁诉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铁军、李忠仁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铁军、李忠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军、李忠仁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楠代理审判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