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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孙报勤与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报勤,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吴纪云,汪丹,余宏年,孙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05号原告:孙报勤,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军,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圣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阮永春,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阮永春,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余宏年,该公司经理。被告: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孙成德,该公司经理。被告:阮永春。被告:XX凤,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吴纪云,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汪丹,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余宏年。被告:孙成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报勤与被告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吴纪云、汪丹、余宏年、孙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报勤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吴纪云、汪丹、余宏年、孙成德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报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阮永春、XX凤、吴纪云、汪丹、余宏年、孙成德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限制孙报勤所有的位于园景天下枫丹山庄9-1104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的产权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崔宏文人民陪审员  高平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