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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春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长春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254号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吉盛小区2-34栋202号。法定代表人:孙德玉,经理。被告:长春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法定代表人:谭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曦,该公司董事长助理。委托代理人:由龙运,吉林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8元,减半收取为2094元,由原告长春泰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虹梅人民陪审员  王程程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