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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关于张林生申请执行林州市明华玻纤有限公司、扈瑞明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林生;林州市明华玻纤有限公司;扈瑞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中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生,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市明华玻纤有限公司(原林州市明华永红玻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扈瑞明,职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扈瑞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林生诉明华公司和扈瑞明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安中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华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工业密集区公司院内的中碱玻璃球1000吨[详见(2014)安中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明华公司、扈瑞明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林生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拍卖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明华公司的中碱玻璃球1000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明华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工业密集区公司院内的中碱玻璃球1000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马登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新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