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瑞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瑞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90-1号原告深圳市三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沃全。委托代理人黄中荣,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三瑞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三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7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收取253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