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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高保华与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华,钱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长巡商初字第58号原告:高保华。委托代理人:陈国云,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保华与被告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保华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鑫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