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正义与玛纳斯县海源沙石料厂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义,玛纳斯县海源沙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230号申请执行人:陈正义。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海源沙石料厂。原告陈正义诉被告玛纳斯县海源沙石料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石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正义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玛纳斯县海源沙石料厂价值人民币56731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