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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万亮与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亮,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107号申请执行人孙万亮,男。被执行人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法定代表人贡亮,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万亮与被执行人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万亮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的房产过户至孙万亮(身份证×××)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