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万亮与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亮,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0107号申请执行人孙万亮,男。被执行人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x号。法定代表人贡亮,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万亮与被执行人北京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万亮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龙鼎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号的房产过户至孙万亮(身份证×××)名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