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天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丁建伟与芮军杰、庄夕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伟,芮军杰,庄夕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天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丁建伟。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军杰。被告庄夕生。原告丁建伟与被告芮军杰、庄夕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志良、汤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军杰、庄夕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建伟诉称,2011年4月25日,被告芮军杰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向钟云杰借款10万元,由原告丁建伟和被告庄夕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钟云杰催要,原告丁建伟归还了5万元。后钟云杰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告丁建伟和被告庄夕生归还剩余的5万元,该案经(2013)溧天民初第0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丁建伟和被告庄夕生归还钟云杰人民币5万元,承担律师费2000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扣收到被告庄夕生工资4450元,剩余47550元由原告丁建伟履行完毕。现诉请:一、判决被告芮军杰偿还原告为其履行的担保债务合计97550元;二、判决被告庄夕生对上述债务中的465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芮军杰、庄夕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芮军杰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4月25日向钟云杰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钟云杰出具借款凭证一份,钟云杰与芮军杰约定:芮军杰作为乙方向甲方钟云杰借款10万元,乙方签字代表已收到上述借款,不另行出具借条;丙方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满后2年;……如发生纠纷必须在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向法院起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含诉讼,甲方聘请律师代理费等因诉讼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原告丁建伟作为丙方在该借款凭证上签字;被告庄夕生在担保人处签字。后因芮军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经钟云杰催要,丁建伟于2013年2月8日代为归还了借款5万元。就剩余5万元借款,钟云杰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丁建伟、被告庄夕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钟云杰人民币50000元,承担律师费2000元,合计52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服判并履行了47550元。剩余的4450元经本院对被告庄夕生强制执行取得。庭审中,丁建伟陈述其与庄夕生之间对于保证的比例没有约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收条、常州市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丁建伟作为保证人为被告芮军杰向钟云杰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向钟云杰代为履行借款9755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收条以及缴款书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芮军杰归还代偿金975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原告与庄夕生对于保证的比例没有约定,故原告可以要求庄夕生在芮军杰不能追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庄夕生对芮军杰应承担债务中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芮军杰、庄夕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芮军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建伟归还代偿金人民币97550元。二、如被告芮军杰对于上述债务不能清偿,被告庄夕生对于被告芮军杰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40元,由被告芮军杰、庄夕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审 判 长 易 阳人民陪审员 陈彩琴人民陪审员 汤建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