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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心与被执行人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咪香,李阿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心,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被执行人咪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傣族,住勐腊县。第三人李阿七,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勐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心与被执行人咪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咪香未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心借款本金207万元及18万元的借款利息。现查明第三人李阿七与咪香系夫妻关系,本案申请执行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投资经营,因经营不善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且第三人李阿七对本院处置查封的夫妻共同房产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阿七为本案被执行人。因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建军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