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傅荣兵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荣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70号罪犯傅荣兵,又名付荣兵,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出生地址湖北省天门市,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干驿镇八团村**组。文化程度初中。现在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傅荣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未上诉。该犯于2009年12月5日被送阿坝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101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在阿坝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杰、罗宇浩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阿坝监狱指派干警宋君、朱明慧提出假释建议,罪犯傅荣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傅荣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傅荣兵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规扣分行为,并积极靠拢政府,大胆维护监规队纪,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组织愿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亦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傅荣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荣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为民审判员 朱保华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