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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与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7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双槐里1号楼403室。负责人迟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庆山,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1号403房间。法定代表人孟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刚,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柳丽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四十元,由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北京盛智丰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四千零一十九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九十二元,由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