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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洪传辉与屈兴启、陈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传辉,屈兴启,陈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18号原告:洪传辉(曾用名:洪小六),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屈兴启(曾用名:屈涛),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忠芳,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传辉诉被告屈兴启、陈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传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屈兴启购买亳州市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合同编号W201112080013)及被告屈兴启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支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并提供王伟所有的坐落于谯城区天润花园三期13号住宅楼2单元501号的房屋房地产权证(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传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屈兴启购买亳州市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一套(合同编号W201112080013);二、查封被告屈兴启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支庄的房产(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三、对原告洪传辉提供担保的王伟所有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11日。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