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攸法执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祖示与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祖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216-1号申请执行人王祖示,农民。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俊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祖示与被执行人攸县吉林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祖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曼生审 判 员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