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汪文照诉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尹四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7-2号原告:汪文照,男,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建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尹四海,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财产保全担保人:舒銮明,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文照诉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尹四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汪文照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37-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尹四海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59x**、皖AU1x**的车辆予以查封。在原告汪文照申请财产保全时,案外人舒銮明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静安小区4幢201室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2000天字第3**号)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并保证如保全不当,愿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案外人舒銮明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其切实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法对该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舒銮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静安小区4幢201室房屋(房权证号:房权证2000天字第3**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 贞审判员 汪令璋审判员 周宏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