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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何超、四川中房鸿都汇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何超,四川中房鸿都汇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负责人侯建国,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阳跃,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超,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中房鸿都汇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西一段90号。法定代表人王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被告何超、四川中房鸿都汇友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承担。审判员  胡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