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白会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会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法执字第87号申请人白会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负责人崔卫红,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该案执行款13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广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星华审 判 员 张 刚代审判员 张颖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