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初志成诉被告刘立颖、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志成,刘立颖,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082号原告初志成,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立颖,女,43岁,汉族,住昌图县昌图镇街内。被告王淑英,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初志成诉被告刘立颖、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给付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初志成撤回对被告刘立颖、王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初志成负担。审判员 褚亚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