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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林建浩与吴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浩,吴福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52号原告:林建浩。被告:吴福良。原告林建浩与被告吴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福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建浩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吴福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应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