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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2015民二第43号高立贤与刘向荣民间借贷案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高某某,男,195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石家塅村新华村民组。被告刘某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天子坡村寺冲子村民组。被告罗某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松木塘镇桥头河村桥头河村民组***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金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高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2010年6月21日,被告刘某某向他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罗某某作为担保,约定月息1分5厘。从2011年开始,经他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现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支付至2015年1月21日止的利息16920元,共计3692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他向原告借款属实,但他已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其余所欠本息同意偿还,但现在暂时无能力清偿。被告罗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1日,被告刘某某向原���高某某借款20000元,由被告罗某某作为担保人,并由罗某某写下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1分5厘,由被告刘某某、罗某某分别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从2011年开始,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刘某某仅支付原告利息4000元;至2015年2月21日止,被告刘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292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高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署名视为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形下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2920元;二、由被告罗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罗某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某某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二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左金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殷 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