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少霖与薛少霖、郭瑞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少霖,郭瑞峰,李振年,安英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地址:赞皇县槐泉东路。被告薛少霖。被告郭瑞峰。被告李振年。被告安英秋。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薛少霖、郭瑞峰、李振年、安英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凯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