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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3291号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水库路22号。法定代表人隋小丽,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郭占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奈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凯必盛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珑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