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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程文跃与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跃,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第70-1号申请执行人程文跃,男,汉族,东明县康达副食品店业主,住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朋山,秘书长。程文跃与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在东明县财政局有办公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东明县残疾人联合会在东明县财政局办公经费26975.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军审 判 员  刘朝林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逯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