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马其元、马其宽等与陈立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其元,马其宽,马其广,马其才,马金枝,马龙飞,陈立富,陈桂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马其元。原告:马其宽。原告:马其广。原告:马其才。原告:马金枝。原告:马龙飞。被告:陈立富。委托代理人:杨卫明。第三人:陈桂妹。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其元、马其宽、马其广、马其才、马金枝、马龙飞与被告陈立富及第三人陈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六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其元、马其宽、马其广、马其才、马金枝、马龙飞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其元、马其宽、马其广、马其才、马金枝、马龙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舒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