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徐传正与夏文开、李洪艇、徐治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传正,夏文开,李洪艇,徐治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徐传正,男,汉族,农民。被告:夏文开,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洪艇,男,汉族,农民。被告:徐治滨,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传正与被告夏文开、李洪艇、徐治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传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传正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