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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戊与被执行人向某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戊,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女,农民。被执行人向某乙,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戊与向某乙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乙的亲属已按照(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向王某戊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张某乙向张某甲支付赔偿金10000元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