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戊与被执行人向某乙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戊,向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女,农民。被执行人向某乙,男,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戊与向某乙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某乙的亲属已按照(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向王某戊支付了赔偿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戊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峰县人民法院(2014)鄂鹤峰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关于张某乙向张某甲支付赔偿金10000元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余春莲审判员 胡爱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志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