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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艳红诉景爱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被告景某某,男,1984年6月18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同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一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