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艳红诉景爱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9月26日生。被告景某某,男,1984年6月18日生。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李某某于同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一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