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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赵福宁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宁,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45号原告:赵福宁。委托代理人:李宗敏,男,现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跃立,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福宁诉被告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宁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福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赵福宁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