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胡卫星与被告寇绢花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2625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寇某某。委托代理人寇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江蕾,人民陪审员孟莉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寇某甲、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4日生育一女胡雪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好。2011年底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3、诉讼费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因为拆迁才回娘家居住,并未分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3月4日登记结婚,2006年3月4日生育一女胡雪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婆媳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9月10日因香湖湾村拆迁,原告让被告回其娘家居住,原告带孩子在外过渡至今。原告曾于2011年及2014年初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另查明,被告婚前有听力障碍,婚后评定为三级听力残疾。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结婚登记、残疾人证、本院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结婚已逾十年,并育有一女,婚姻基础较好,家庭结构稳固。婚后因家庭琐事及婆媳问题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生活本应互谅互让,共建美满和睦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人民陪审员 孟莉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