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翁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倩倩与王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王海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刘倩倩,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海雷,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倩与被告王海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倩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合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梅广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