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28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魏景云与布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景云,布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883-3号申请执行人魏景云,女,6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布和,男,53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魏景云申请执行布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翁民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账户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布和所有的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惠农一卡通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