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塘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包绍民与徐华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包绍民。被告徐华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05-515室。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小珊,该公司职员。原告包绍民与被告徐华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绍民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绍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绍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