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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叶岩玉与福建海恒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岩玉,福建海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督字第3号申请人叶岩玉,女,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申请人福建海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邹滢。本院受理申请人叶岩玉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5日发出(2015)仓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福建海恒投资有限公司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由于该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1月5日(2015)仓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用16元,由申请人叶岩玉负担。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五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