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哈凤英与张上勤、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凤英,张上勤,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瓦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哈凤英,女。委托代理人哈凤琴,女。(系原告妹妹)被告张上勤,女。被告王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凤英诉被告张上勤、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哈凤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被告张上勤已偿还部分欠款,故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上述原因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8元,由原告哈凤英承担。审 判 长 姜胜美人民陪审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吕连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