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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攸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袁配才与攸县黄丰桥镇燕山村搞基域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配才,攸县黄丰桥镇燕山村搞基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攸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袁配才,农民。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燕山村搞基域煤矿,住所地:攸县黄丰桥镇严塘村。法定代表人:谭国栋,系该矿矿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配才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燕山村搞基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出法律效力的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攸劳仲案字{2014}165裁决书,因本案被执行人攸县黄丰桥镇燕山村搞基域煤矿目前正在技改已停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攸劳仲案字{2014}165裁决号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曼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