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94号原告: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b区808室。法定代表人:张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加阳,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振兴东路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振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琳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