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包某某,女,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