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姚福成与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成,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姚福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法定代表人杜武田,该公司经理。被告宋社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成与被告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福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姚福成负担。审 判 长 薛晓琴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