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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姚福成与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福成,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姚福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杜赵村。法定代表人杜武田,该公司经理。被告宋社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福成与被告陕西宝鸡天犇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宋社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福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福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姚福成负担。审 判 长  薛晓琴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人民陪审员  贾明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