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文化路支行与潍坊鑫铭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同益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文化路支行,潍坊鑫铭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同益铸业有限公司,王卫东,张建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2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文化路支行。被告潍坊鑫铭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同益铸业有限公司。被告王卫东。被告张建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文化路支行诉被告潍坊鑫铭源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同益铸业有限公司、王卫东、张建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0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5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柴 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