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徐读明诉吴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读明,吴君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富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徐读明,男。被告:吴君义,男。原告徐读明诉被告吴君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君义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份,被告购买原告机砖99946块,每块砖为0.26元,合计25986元。当时被告没有现金,口头约定被告工程结工后给付原告砖款。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推诿未付。2011年8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砖款,被告无钱支付,经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条一张,约定2012年1月1日前给付购砖款,届时如未付清,由被告承担利息损失。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推诿至今未还。为此,诉讼请求:1、裁判被告清偿购砖款25986元及逾期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开庭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吴君义欠原告砖款25896元,要求被告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答辩意见。审理中,经当庭举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真实性特征,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砖款的事实,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被告购买原告机砖99946块,每块砖单价为0.26元,合计25896元。当时被告没有现金支付,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建设工程完工后给付原告砖款。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推诿未付。2011年8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索要砖款时,因被告无钱支付,经原告要求,被告给原告出具25896元欠条一张,约定2012年1月1日前付清,届时若未付清,由被告自出具欠据之日承担利息损失。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欠款,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原告在起诉状事实部分所述的“合计25986元”及第一项诉讼请求均误将“25896元”写成“25986元”,庭审中原告对此进行了更正。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购买机砖的口头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君义作为购买方,应当承担支付原告砖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吴君义清偿购砖款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从原、被告约定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给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君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原告砖款25896元及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喜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轩文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