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丁亚军与周美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亚军,周美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丁亚军。被告周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亚军与被告周美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亚军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丁亚军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丁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周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