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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文庆与赵永飞、黄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庆,赵永飞,黄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45号原告林文庆,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赵永飞,男,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继华,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庆诉被告赵永飞、黄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文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文庆负担。审判员  赖伟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巫启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