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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栋梁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梁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9号起诉人张栋梁,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2015年1月28日本院收到张栋梁的起诉状,要求1.确定其与南京润洋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归还起诉人三副白皮书、水手证书、四小证书、服务簿、四小证补差合格证书、健康证书、护照、黄皮健康证书;3.赔偿起诉人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支付起诉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包括节假日加班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船长、船员等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本案起诉人在与被起诉人签订《船员服务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后从事船员工作,现双方发生争议,属船员劳务纠纷,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栋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