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诉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张栋梁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梁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诉初字第9号起诉人张栋梁,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生。2015年1月28日本院收到张栋梁的起诉状,要求1.确定其与南京润洋海员劳务合作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归还起诉人三副白皮书、水手证书、四小证书、服务簿、四小证补差合格证书、健康证书、护照、黄皮健康证书;3.赔偿起诉人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支付起诉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包括节假日加班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船长、船员等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本案起诉人在与被起诉人签订《船员服务协议》、提交相关证照后从事船员工作,现双方发生争议,属船员劳务纠纷,依法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栋梁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