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韩跃云与罗治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跃云,罗治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跃云,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治安,男,1953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韩跃云因与被上诉人罗治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1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跃云、被上诉人罗治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治安在一审法院诉称:2010年6月20日,罗治安与韩跃云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罗治安为韩跃云提供劳务,修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暴峪泉村的农村房屋,并负责将院内化粪池、走廊、上下水、渗水井及院内渗水砖修建完毕。现罗治安已将建设好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给韩跃云,但韩跃云至今尚欠罗治安劳务费31200元。罗治安多次向韩跃云索要,韩跃云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基于此,罗治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韩跃云向罗治安支付建设房屋款21200元、化粪池款4000元、走廊工程款2000元、上下水及渗水井款2000元、院内渗水砖款2000元,以上合计3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韩跃云承担。韩跃云在一审法院辩称:1、罗治安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建房款韩跃云不知道罗治安主张的依据,化粪池、走廊、上下水都包括在建房款内,因为是大包的工程。2、罗治安建设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屋顶防水没有做好;同时电路安装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电路曾经着火;化粪池把普通的污水排到化粪池是不对的,污水井应该单独作;门窗不符合标准,没有安装纱窗,后来罗治安虽然重新安装,但是使用螺丝拧上的,以后都无法更换。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罗治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0日,韩跃云(甲方)与罗治安(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罗治安为韩跃云建设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暴峪泉村的农房,盖北房六间,东厢房两间,给乙方包工包料,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给乙方承包;石头和砖基础,地梁组合柱上有一道圈梁,都是0.24梁柱,钢筋用螺丝钢12和6.5圆钢;外墙0.37、内墙0.24,外墙勾缝,前墙墙面砖,内墙抹灰,地板砖普通价18-20每平方米。外门、外窗用海螺牌塑钢安装,价格是每平方米200元。如果甲方要求用好的要另加钱,内门用包厢门价格是400元一个订做;屋面现浇,钢筋螺纹钢12元,挡锯15-20元,房顶用10公分的炉渣灰找平,1.25水泥砂浆压光;电主线用6平方,副线用4-2.5平方;水不包括接具;基础到正负零,甲方付工程款25%,砌墙砌完甲方付进度款30%,房顶做好,内墙抹灰,外墙缝勾完,甲方付进度款30%;余款工程交工,一次性付清。乙方开工,甲方负责三通,电通、水通、路通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罗治安进场进行施工。2010年12月左右,罗治安施工完毕。双方一致认可罗治安所施工的建筑面积共计172.1平方米;截止2010年12月19日,韩跃云分五次共计支付罗治安建房款12万元。此外,罗治安除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主体进行施工外,还在韩跃云院落中建设了化粪池一个、上下水及渗水井一个;在院落中铺设了渗水砖约30平方米、门前的走道铺设等零散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上述零散工程并未有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亦未协商。现罗治安要求韩跃云支付其上述零散工程款1万元及尚未支付的劳务款。另查,罗治安建设的涉案房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存在内墙墙皮脱落、窗户纱窗安装不符合规范、房屋内电线线路安装存在失误,曾造成电线短路起火;门口外墙墙皮存在问题并导致脱落、房顶防水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建好后不久需重新施工等。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罗治安根据合同约定将房屋建设完毕,经双方核算,一致认可罗治安实际施工建筑面积为172.1平方米,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计算,韩跃云应支付罗治安的工程款数额为137680元,现韩跃云已经实际支付罗治安工程款120000元,尚欠罗治安17680元,故罗治安要求韩跃云支付尚欠的建房款21200元,于法有据,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罗治安要求韩跃云支付其化粪池款4000元、走廊款2000元、上下水及渗水井款2000元、铺设院内渗水砖款2000元,合计10000元,对此,一方面关于上述零散工程,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另一方面罗治安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上述零散工程的劳务费并未与韩跃云协商,其上述主张是其自己酌定数额。因双方在施工前未对上述零散工程的费用作出协商,施工结束后亦未能协商一致,法院依法向罗治安释明,在此情形下,罗治安是否就上述施工的零散工程价值提起司法鉴定申请,罗治安明确表示不提起鉴定申请。对此,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化粪池、渗水井等上述零散工程作出约定,但罗治安实际上进行了相应的施工,为此付出一定的劳务和材料费用,对此韩跃云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关于韩跃云辩称涉案房屋建设系包工包料,上述零散工程的费用均包括在建房款内,其辩称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法院无法采信。至于化粪池的劳务费用,罗治安主张4000元一个,因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参考2010年本地区的人工费和用工数量和材料费,酌定为800元。关于院内渗水砖的铺设,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和院子中实际铺设的情况及当时的材料费用、人工费,酌定为750元。关于罗治安主张走廊(北房前水泥地)的劳务费用,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并结合罗治安陈述的情况,酌定为1000元。关于罗治安主张上下水及渗水井的劳务费用,法院参考当地同时期农村建房的费用情况,结合罗治安陈述,酌定为800元。故上述合同外的施工劳务费用合计为3350元。同时,罗治安的建房施工,又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诸如房顶防水、房屋内电线线路安装造成短路等,给韩跃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综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于韩跃云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从罗治安的劳务费用中酌情扣减335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韩跃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罗治安劳务费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元。二、驳回原告罗治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后,韩跃云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罗治安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罗治安承担。上诉理由是:罗治安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工程于2010年12月完工,至今已三年有余,远远超出劳务合同纠纷两年的诉讼时效;本案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劳务合同纠纷,该工程系罗治安包工包料施工,与劳务合同无关;罗治安使用假冒伪劣的塑钢材料并且没有安装纱窗,生活污水和厕所污水混在一起,存在安全隐患且不符合行业标准,电路短路失火导致安全隐患,屋顶防水偷工减料导致另行维修花费2.8万元。罗治安同意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另查,二审中韩跃云提交维修房屋支出费用的收据一张,证明罗治安建房存在质量问题而给韩跃云造成了经济损失;罗治安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罗治安与韩跃云在房屋主体建成后,一直在就房屋质量问题及尾款结算问题存在争议,故本院对韩跃云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韩跃云虽然上诉主张涉案房屋建设系包工包料,化粪池、院内渗水砖、走廊铺设、上下水及渗水井等零散工程的费用均包括在建房款内,但其该项主张辩称缺乏合同和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信。现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合同外的施工劳务费用合计为3350元,韩跃云同意该认定费用,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罗治安的建房施工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诸如房顶防水、房屋内电线线路安装造成短路等,给韩跃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和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从罗治安的劳务费用中酌情扣减3350元合理适当,本院予以确认。韩跃云在二审中提交维修房屋支出费用的收据,已经超过举证时限且没有正当理由,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韩跃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九十元,由罗治安负担一百二十六元(已交纳);由韩跃云负担一百六十四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二元,由韩跃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薛 卉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惠玲 微信公众号“”